這雜誌能有點水準嗎?到底是看不懂判決文,還是刻意扭曲事實帶風向啊!
我說陳柏惟是共幹的部份獲判無罪,有罪的是賺紅錢的部份。
法官參考我提供陳柏惟向中共當局,檢舉別人搞台獨的證據,陳柏惟也坦承是他所為,電腦沒有被入侵,法官因此認為我有所本,所以共幹部份無罪。
賺紅錢部份,也並非我抹黑,陳柏惟明明一段時間,在中國大陸工作,這不是賺紅錢,難不成在中國大陸領的是新台幣嗎?
賺紅錢這部分,我認為法官刻意要修理我,說陳柏惟在大陸工作的那一家公司是台商,所以不能說是賺紅錢,重判我80天,刑責比帶人砸毀警察局的罪,都還要重,這不是法官對我的政治迫害嗎?